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相关政策解读
一、相关政策
(一)学前教育补贴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
《湖北省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鄂教财[2013]9号);
《恩施州教育局 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恩施州教办发[2014]26号);
《恩施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细则(试行)》(恩施州教发[2016]6号)。
2.政策范围及标准
实施范围: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资助对象: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纳入城乡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发放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为5%。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全部实施资助。
3.申请流程
从2014年春季开始、按学年实施。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证明、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或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由幼儿园进行审核汇总,上报所在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县(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学前教育实际情况及保教水平,审核确定具体资助标准和资助人数后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资金分学期通过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卡直接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
(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1.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5]4号);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财教[2006]4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5]19号);
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教规[2017]6号)
《恩施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细则(试行)》(恩施州教发[2016]6号)。
2.政策范围
补助条件为:孤儿、烈属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子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3.政策标准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特殊教育学生发放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特殊教育学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按125天计算。即小学生每学期500元,初中生每学期625元,特殊教育学生每学期625元。
我州非寄宿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全部实施资助。
4.申请流程
学校受理学生递交的“一补”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组织由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审核评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分学期通过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卡发放。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挪用资助资金。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教财 [2015]10号);
《恩施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细则(试行)》(恩施州教发[2016]6号)。
2.政策范围及标准
①农村、城镇低保家庭学生;②孤儿、烈士及残疾人家庭学生;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④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⑤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学生;⑥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⑦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⑧其它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和1500元两个档次,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4.申请流程
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校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定受助名单,将评定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学校填报《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填写《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连同《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资助资金分学期通过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卡发放。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挪用资助资金。
(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1.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64号);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
2.政策范围
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3.政策标准
国家为中职一、二年级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4.申请程序
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将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籍审查,然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资助资金分学期通过学生银行卡直接发放。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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