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巴东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巴东县城市绿线控制规划》,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绿化用地,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绿色图章”是“巴东县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巴东县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的简称。是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城总体规划控制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签章。

第三条  县城总体规划控制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巴东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巴东县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的要求,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加盖“巴东县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绿地指标、建设位置、绿化面积和栽植品种,核定附属绿化建设景观是否与主体工程相协调、是否与周围建筑物及周边绿化景观相适应。符合要求的加盖 “绿色图章”。未加盖“绿色图章”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绿化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

(四)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五)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及其说明书;

(六)确因特殊原因完不成绿地指标的补偿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图施工。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附属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按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为。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先提请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绿化工程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

(三)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措施;

(四)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纸;

(五)绿化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要求的加盖“巴东县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第九条 加盖“绿色图章”后的绿地率指标不得随意降低。确需降低的,应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规定进行异地绿化或者交纳异地绿化补偿费。

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巴东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巴东县城市绿线控制规划》标准的,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时完成绿化建设的,按照《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收取绿化延误费。

第十二条 县住建、城管、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搞好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实施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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