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公路局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制度

巴东县公路局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和收集公路路况信息,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情况,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巡查内容

第二条  日常巡查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

第三条  路基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基稳定性,边坡水毁情况,路肩是否有杂物堆积,排水设施是否齐全畅通,挡土墙等路基构造物是否发生位移变形等。

第四条  路面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面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路面是否有新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坑槽、拥包等明显病害。

第五条  桥隧构造物巡查内容:主要观测桥面铺装有无损坏,伸缩缝、泄水孔有无堵塞,上下部结构有无破损、变形,桥梁栏杆、桥头示警桩、桥名牌、限载标志等是否齐全整洁完好,桥下河道是否有非法挖砂取土等现象。检查隧道有无明显渗水、灯光设施是否完好,隧道洞口上方边坡是否存在落石、积冰、积水,圬工体(砖石结构和混凝土结构)是否破损,吊顶及内装是否清洁、脱落,突起标志是否损坏或表面脏污影响使用功能。

第六条  沿线设施巡查内容:主要检查护栏等防护设施有无缺少损坏,各种交通标志标线(含凸起路标)有无残缺、变形、歪斜、污染、颜色不鲜明,可变信息板有无故障,里程碑(牌)、百米桩(牌)、轮廓标、防撞桶等设施有无缺损、褪色、剥落和污染等情况。检查公路沿线绿化植物的抚育管理,记录新发现的缺株、死株、病虫害、妨碍视距、影响交通安全、遮挡标志牌等情况。 

第三章   巡查要求

第七条  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巡查人员应掌握巡查的内容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公路养护管理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力。

第八条  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车辆,巡查车辆应有明显标识,装备黄色警示灯。

第九条  巡查人员应本着全面、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公路巡查,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人和事,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及时上报。

第十条  巡查频率应保持每周不少于5次,每月不少于20次,在汛期、冬季扫雪防滑、水毁抢修及重大活动期间,适当增加巡查频率和巡查时间。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米尺、相机、巡查记录等巡查用具。

第十二条  巡查以车行目测为主,辅以摄影或摄像。巡查车速一般控制在40-50km/h,按规定开启示警灯。遇到需要停车检查的情况,应尽量靠边停靠并采取开启巡查车的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安全示警标示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巡查人员应在检查点迅速完成检查或测量作业

第十三条  巡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巡查结束后,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严禁编造巡查记录。

第十四条  巡查中发现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能清除的必须立即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对路面坑槽、拥包、防撞护栏损坏等病害应按修复时限要求完成。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站长、记录员应及时准确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巡查结束后应尽快整理、汇总巡查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第四章  巡查职责

第十六条  各养护管理站站长为本管理站巡查员,每天上路对所管路段进行巡查,掌握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防患措施,发生应急情况及时上报,按时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七条  养护机务股应派员不定期、经常性上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各管理站加强出工出勤,做好公路日常养护,养护站每日巡查发现的病害必须记录在巡查记录里以便拟定小修计划。

第十八条  养护机务股每月定期对全县列养线路进行检查,分段进行检查考评并对检查情况按月进行通报,依据检查考评情况计发各站当月工资。

第十九条  在巡查中如发现占道、挖掘、砍伐行道树,超限运输等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报告路政执法大队处理。  

第二十条  汛期及水毁抢修期间,各养护管理站必须坚持雨前、雨中、雨后查路、查沟、查桥(涵)的“三查制度”。  

第五章  巡查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养护管理站在巡查时,若发现沿线设施、路基、路面受损或出现轻微的病害,应作好巡查记录并上报养护机务股,由养护机务股制定小修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养护管理站在巡查时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无法现场处理的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后立即向养护机务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如遇路基严重沉陷,边坡垮塌,严重水毁,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等重大情况,养护管理站应立即上报县公路局和地方政府,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派专人值守观测,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巡查中,发现问题,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报告上级,又无巡检记录,将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发现一次扣减当月绩效工资,二次以上的处以待岗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巡查工作认真负责,能及时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的,巡查记录及时、准确、详细、规范的,将给予通报表彰。

                       

巴东县公路局养护机务股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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