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提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从201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16年度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应报送公示主体
  2016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2017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17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报送公示途径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hb.gsxt.gov.cn/index.jspx),选择企业信息填报栏,登记机关所在地选择“湖北”进行报送。其中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公示或不公示年报内容,也可到登记所在的工商所报送纸质报告,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视为不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
 
 
 
巴东县工商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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