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任性!朋友圈转发广告未标明可罚10万

 本网讯(记者 谭黎 通讯员 李赵勇)9月5日,记者从巴东县工商局获悉,自今年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实施,此后,凡是在互联网上(包括微信、微博)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字样,违规者不仅受到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 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办法”还对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性,要求弹窗广告要能够一键关闭,强化广告主第一责任,并禁止 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而且网红和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或软文,也不能再“任性”,必须在显著地方标明“广告”字样。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 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巴东县工商局负责人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广告监管既是重点,也是难点,此“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净 化消费环境,避免消费者被误导,工商局将积极加强政策宣传,统筹“办法”与《广告法》,统筹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统筹广告经营与品牌建设,共同营造健康、 向上的互联网广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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