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减少环境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城区及重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报经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含原禁放区)
(一)信陵镇:西壤坡社区、营沱社区(含公墓区)、白土坡社区、大坪社区、黄土坡社区(含公墓区)、红石梁社区、神农溪社区、大面山村、中元子村、荷花村1组。
(二)官渡口镇:五里堆社区、西壤口社区、东坡社区,红花岭村2、3、4、5组。
(三)东瀼口镇:焦家湾村、雷家坪村,旧县坪村1、2、3、7组,宋家梁子村1、2、3、7组,东瀼口村4组。
二、公安机关是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县监察、民政、安监、环保、城管、工商、司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抓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三、禁放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协助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主动做好家属及亲属的引导和规劝工作,凡履职尽责不力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一)单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单位5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禁放区域内,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本通告规定违禁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并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七、本通告自2016年1月20日零时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02年发布的《关于扩大信陵镇城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范围的通告》(巴政发〔2002〕17号)同时废止。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各乡镇村庄集镇规划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参照本通告执行。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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